2026.04.29
新聞CIEL 楊岳平副主任 研究成果發表|重省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之商業判斷法則──兼論我國當事人查詢制度與電子證據開示的距離
2026年4月,CIEL 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於沈冠伶教授主編的《正當法律程序與數位科技》專書中,發表〈重省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之商業判斷法則──兼論我國當事人查詢制度與電子證據開示的距離〉一文,聚焦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下,商業判斷法則的定位與功能,並探討當事人查詢制度及電子證據開示機制的制度發展方向。
楊副主任於文章中指出,我國自2021年施行商業法庭制度後,已陸續引入商業判斷法則與當事人查詢制度,期望提升商業事件審理的效率與公平。然而,我國民事法院與刑事法院近期陸續發展的商業判斷法則內涵尚有分歧,特別是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與近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法院判決所肯認的商業判斷法則內容,仍存在待商榷之處。
楊副主任進一步指出,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實務發展出的商業判斷法則,除了承擔實體法上責任判斷與舉證責任分配功能外,更具有程序法上限制不當證據開示的作用,這也是其制度運作的重要核心,但在我國法下較少受到重視。楊副主任並指出,美國證據開示制度透過當事人自治機制,能有效處理大量電子證據,並緩解商業訴訟中常見的資訊不對稱問題。相較之下,我國現行當事人查詢制度雖已朝正確方向邁進,但在違反義務之制裁強度、可查詢文件範圍以及文件交換彈性等面向,仍有精進空間。
楊副主任最後指出,我國商業審理制度若能持續優化對商業判斷法則的理解,以及當事人查詢相關制度的設計,將有助提升我國商業事件的私部門執法能量,使商業紛爭更有效回歸私法自治,同時減輕公部門執法負擔,促進整體商業法制環境之健全發展。
CIEL將持續關注商業事件審理制度、公司治理與數位治理法制發展,透過學術研究與實務交流,推動臺灣法制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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