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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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楊岳平副主任 研究成果發表|重省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之商業判斷法則──兼論我國當事人查詢制度與電子證據開示的距離

2026年4月,CIEL 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於沈冠伶教授主編的《正當法律程序與數位科技》專書中,發表〈重省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之商業判斷法則──兼論我國當事人查詢制度與電子證據開示的距離〉一文,聚焦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新制下,商業判斷法則的定位與功能,並探討當事人查詢制度及電子證據開示機制的制度發展方向。

 

楊副主任於文章中指出,我國自2021年施行商業法庭制度後,已陸續引入商業判斷法則與當事人查詢制度,期望提升商業事件審理的效率與公平。然而,我國民事法院與刑事法院近期陸續發展的商業判斷法則內涵尚有分歧,特別是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與近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法院判決所肯認的商業判斷法則內容,仍存在待商榷之處。

 

楊副主任進一步指出,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實務發展出的商業判斷法則,除了承擔實體法上責任判斷與舉證責任分配功能外,更具有程序法上限制不當證據開示的作用,這也是其制度運作的重要核心,但在我國法下較少受到重視。楊副主任並指出,美國證據開示制度透過當事人自治機制,能有效處理大量電子證據,並緩解商業訴訟中常見的資訊不對稱問題。相較之下,我國現行當事人查詢制度雖已朝正確方向邁進,但在違反義務之制裁強度、可查詢文件範圍以及文件交換彈性等面向,仍有精進空間。

 

楊副主任最後指出,我國商業審理制度若能持續優化對商業判斷法則的理解,以及當事人查詢相關制度的設計,將有助提升我國商業事件的私部門執法能量,使商業紛爭更有效回歸私法自治,同時減輕公部門執法負擔,促進整體商業法制環境之健全發展。

 

CIEL將持續關注商業事件審理制度、公司治理與數位治理法制發展,透過學術研究與實務交流,推動臺灣法制與國際接軌。

 

本文收錄於《正當法律程序與數位科技》https://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8548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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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陳肇鴻副主任 出席國際學術交流|Asian Corporate Law Forum

2026年4月14至15日,CIEL 副主任 陳肇鴻教授 出席於Monash Univsersity Malaysia舉辦的第三屆Asian Corporate Law Forum。本次論壇匯聚來自亞洲11所頂尖法學院的學者代表,聚焦探討公司法與公司治理,展現當前最具創新性與影響力的研究成果。

 


 

陳副主任以Directors as Geopolitical Risk in Corporate Governance為題,分享在地緣政治競爭升溫下,外國籍董事是否可能從「多元治理資產」轉變為「潛在地緣風險來源」,進而挑戰既有的公司治理架構。

 

陳副主任指出,傳統理論多將董事會視為中立且理性的決策機構,但在全球化與供應鏈國際化背景下,董事的國籍與法域連結,可能引發法律義務衝突、國家忠誠與受託義務衝突,甚至影響董事會內部的溝通與決策品質,使董事會本身成為地緣政治風險的發生場域。

 

 

研究 Intel、TikTok、Toshiba 與 TSMC等案例發現,即便透過股權結構或董事組成進行調整,也未必能消弭地緣政治疑慮;相反地,外籍董事在特定情境下可能加劇決策分歧,甚至影響企業發展方向。

 

最後,陳副主任建議應在肯認董事多元性價值的同時,將地緣政治風險納入公司治理核心,可能的手段包括董事國籍揭露、進行董事會組成的地緣政治盡職調查,並重新思考多元性政策的制度設計。

 

 

CIEL將持續透過跨國、跨界交流,與學界及實務界共同推動公司治理與新興風險議題的制度發展。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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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楊岳平副主任 受邀出席|穩定幣與金融服務的商機與挑戰研討會】

2026年4月1日 ,CIEL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受邀出席受邀出席台灣金融研訓院「穩定幣與金融服務的商機與挑戰研討會」,主講「《虛擬資產服務法》與穩定幣監理趨勢」,深入解析穩定幣在國際監理趨勢、風險結構與我國制度設計上的整體發展方向,並就相關法制架構與市場實務提出觀察。

 

📌 國際趨勢:各國對穩定幣的監理逐漸形成共識,要求發行人納入監管體系,並維持具流動性與安全性的足額準備資產,同時強化資訊揭露與即時贖回機制。

📌 風險特性:相較電子儲值工具,穩定幣因具次級市場交易、去中心化移轉與鏈上運作特性,額外衍生價格脫鉤、系統不可控及洗錢防制等風險。

📌 我國制度特色:《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要求穩定幣發行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設置足額準備資產,另一方面也保留境外穩定幣在一定條件下進入市場的彈性。

📌洗錢防制:可透過區塊鏈分析工具監控穩定幣流向以及凍結或銷毀不法穩定幣交易,並搭配白名單或黑名單機制及申報義務設計等方式,強化風險控管與異常交易辨識能力。

 

 

穩定幣不僅是金融創新議題,更牽動貨幣體系、金融監理與風險治理的整體重構。CIEL 將持續關注穩定幣及相關數位資產制度之發展,深化與國內外學術界、產業界及監理機關的交流與對話,推動金融科技法制與監理架構持續完善。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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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楊岳平副主任 研究成果發表|金融科技之發展與問責──論去中心化與智能化金融下的責任法制

CIEL 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於2026年3月出版的《數位社會的智慧治理》專書中,發表〈金融科技之發展與問責──論去中心化與智能化金融下的責任法制〉一文,從責任法制視角深入剖析金融科技對既有監理架構的衝擊,並提出制度調適方向。

 

本文以「去中心化」與「智能化」兩大金融科技的核心發展趨勢為分析主軸,聚焦兩項關鍵問題:其一,在區塊鏈、分散式帳本技術與去中心化金融(DeFi)興起下,金融服務逐步去機構化,使傳統以金融機構作為監理中介與責任承載核心的制度基礎受到動搖;其二,在人工智慧與演算法廣泛應用於金融服務提供的情境下,金融決策與服務逐漸由人轉向系統,使責任主體的認定與歸責基礎產生結構性變化。

 

在去中心化金融情境中,責任法制面臨「責任主體難以特定」與「共同責任可能過度擴張」的雙重困境。為回應此一挑戰,本文提出可由「共同危險責任」的理論延伸,以及「無權利能力社團」的法理建構,重新理解去中心化生態系中的責任歸屬與監理可能性。

 

另一方面,在智能化的金融情境中,當金融服務由演算法或人工智慧直接驅動時,傳統以主觀故意或過失為核心的歸責模式受到挑戰。本文指出,人工智慧責任追究的重心可能需由「行為」層面轉向「監督」層面,例如強化要求人工智慧開發者或使用者的事前檢測與事後監督義務,此外將人工智慧擬人化解釋,以銜接既有責任法制架構,也是國際研究有提出的觀點。

 

金融科技不僅是技術創新,更對現行以責任主體為核心的金融監理模式構成結構性挑戰。未來制度發展的關鍵,在於如何在不抑制去中心化與智能化潛力的前提下,建構兼顧創新與問責的法制架構。

 

本文收錄於《數位社會的智慧治理》https://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8549&bkid_1=&KindID3=&KindID4=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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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楊岳平副主任 受邀出席|法務部廖正豪前部長八秩誕辰紀念暨法學思想研討會

2026年3月30日 ,CIEL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受邀出席由法務部、東吳大學法學院及財團法人廖正豪‧廖林麗貞向陽基金會&研訓中心共同主辦的「法務部廖正豪前部長八秩誕辰紀念暨法學思想研討會」。

 

本次研討會匯聚學界與實務界重要代表,聚焦於數位時代下詐騙犯罪之防制策略與跨域合作機制,針對防制詐騙之刑事政策、虛擬資產洗錢防制及科技偵查實務,進行深入交流與討論。

 

楊副主任於「虛擬資產與電子支付之洗錢防制」場次擔任與談人,本場次由金管會莊琇媛副主委主持,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羅韋淵執行秘書主講。楊副主任的與談重點如下:

📌我國未來針對經許可發行的境內穩定幣的洗錢防制,或可參考FATF近期報告的建議,著重在要求發行人透過智慧合約設計引入凍結與返還虛擬資產機制,搭配白名單或黑名單機制設計,以及課予發行人主動監控與申報其穩定幣交易情形的義務。

📌我國目前面臨的穩定幣犯罪問題,更多與境外穩定幣有關,此較非我國監理機制可有效控管,須透過利用國際監理機制以及加入國際網絡尋求突破空間。

📌我國未來的穩定幣監理政策要採取嚴以律己或是恩威並施的方向,須考量我國在全球穩定幣市場的定位。

 

隨著數位科技快速發展,犯罪手法日益多元,對既有金融秩序與社會信任帶來嚴峻挑戰,如何在保障金融安全與促進創新間取得平衡,已成為法制政策的重要課題。CIEL將持續關注數位金融與犯罪防制之制度發展,並透過研究與實務對話,促進相關法制之完善。

 

 

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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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黃種甲執行長 研究成果發表|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之職務與損害

2026年3月,CIEL執行長 黃種甲助理教授 於《法律扶助與社會期刊》發表〈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之職務與損害──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刑事判決〉一文,以實務重要判決為切入點,重新檢視銀行法中特別背信罪的解釋方向。

 

本文指出,實務上長期以普通背信罪理解特別背信罪,惟兩者在刑度與規範目的上存在差異,不宜逕行套用,特別背信罪所保護的核心,應為整體金融體系之「金融秩序」,此一定位將影響「職務」與「損害」要件的解釋。

 

在「職務」方面,應限於法規或主管機關所明確建構、且與金融秩序維護相關之義務,避免過度擴張至一般業務行為。在「損害」認定上,應以銀行淨資產的實質減損為核心,而非涵蓋未實現利益;「其他利益」則可納入與金融風險相關之因素,如資產流動性或波動性。

 

針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刑事判決,本文認為其在「職務」與「損害」要件上採取較為擴張的見解,可能模糊與普通背信罪之界線,亦增加實務適用的不確定性。如何在有效規制不法行為與避免過度刑罰之間取得平衡,成為重要課題。

 

本研究深化對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之理解,並提出更具體的解釋方向。CIEL將持續關注相關法制發展,深化研究並推動制度對話,為金融市場提供專業觀察與建議。

 

完整內容可參考:https://www.laf.org.tw/edu-detail/521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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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陳肇鴻副主任 出席國際學術交流|高齡社會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挑戰

2026年3月11日,CIEL 副主任 #陳肇鴻教授 受邀出席臺灣大學與京都大學共同舉辦的學術交流會,並於「少子高齡化與法律」場次中,以「高齡社會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挑戰」(Elderly Finance and Challenges to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為題進行分享,從金融法與監理實務的角度,探討高齡社會下消費者金融保護制度所面臨的新挑戰。

 

隨著臺灣人口快速高齡化,未來高齡投資人與退休人口將持續增加,「高齡金融」的需求也日益提升。陳副主任指出,現行消費者金融保護多依賴適合度評估、KYC程序、產品揭露等制度,但若面對高齡客戶,可能因身體、感官或認知能力的退化,而影響消費者保護制度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存在「高齡者是否一定不適合高風險投資」的規範困境,因為投資決策仍涉及個人財務規劃與自主選擇。

 

 

金融機構在實務上可透過員工訓練、友善服務環境、持續溝通與內部紀錄等方式,強化對高齡客戶的識別與協助,預防詐騙同時兼顧法律風險控管。最後陳副主任強調,未來二至三十年高齡金融需求將持續增加,消費者金融保護制度亦需隨之調整與精緻化,並透過跨領域合作與國際經驗交流,發展更完善的制度設計。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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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黃種甲執行長 出席國際學術交流|AI輔助人類決策之責任

2026年3月11日,CIEL 執行長 黃種甲助理教授 受邀出席臺灣大學與京都大學共同舉辦的學術交流會,並於「人工智慧與法律」場次中,以「AI輔助人類決策之責任」(The Liability of AI-Assisted Human Decision-Making) 為題,深入探討人工智慧參與人類決策時所衍生的責任分配問題。

 

隨著AI廣泛應用於金融、醫療與司法領域,其雖具有效率與成本優勢,但仍存在誤判風險,可能導致實質損害並引發責任爭議。黃執行長指出,在責任歸屬上相較於開發者,使用者掌握是否採納AI建議的最終決定權,對風險發生具有直接控制力。

 

 

使用者通常會在AI所提供的訊息基礎上動態調整決策,以最大化整體效益。因此黃執行長強調,AI責任制度並非一體適用,應綜合考量不同應用場景下之錯誤成本以及AI準確性等因素,並靈活調整責任規則。例如,在反洗錢應用上,考慮到合法交易數量遠遠多於洗錢交易,為避免過度通報,制度設計上可思考人類介入經AI判斷為洗錢之交易,但對於AI認為安全者,則介入需求較低。至於,在AI具高度準確性的應用場景中,則可提高對AI的依賴程度,節省人力成本。

 

AI時代下,如何在人機協作中,建立一套兼顧效率與公平的責任分配機制,將是未來重要課題。CIEL亦將持續投入研究,促進學術對話與制度發展。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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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專家訪談|穩定幣監理與金融體系的制度關鍵

CIEL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於工商時報2026年3月6日關於穩定幣的系列專家訪問中接受訪問,從金融法與數位資產制度發展的角度,分析穩定幣與其他加密資產的差異,特別是其在支付功能的特色。

 

專訪亮點:

💡穩定幣具支付工具潛力:USDT、USDC等主要穩定幣的市值雖不如主流加密資產麗如比特幣或以太幣,但其24小時交易量卻明顯較高,顯示其較強的流通性,逐漸展現作為數位支付工具的潛力。

💡穩定幣本質上屬法幣延伸形式:穩定幣的價值基礎仍依附既有法定貨幣體系,可視為美元等法定貨幣在數位環境中的延伸型態。

💡穩定幣與加密貨幣形成功能分工:穩定幣主要承擔交易媒介角色,至於比特幣與以太幣等加密貨幣,因為具有獨立計價機制與價格形成邏輯,較偏向投資或價值儲存功能,兩者並非互相取代。

 

穩定幣的未來發展與金融監理架構與制度設計密切相關。如何在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兼顧金融穩定與市場秩序,將是各國監理機關持續關注的重要議題。

 

完整專訪內容: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306700111-430303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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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楊岳平副主任 研究成果分享|Organizing REITs in Asia

CIEL副主任 楊岳平副教授 與香港大學 Kelvin Low 劉發健教授、北京大學 樓建波教授及東京大學 行岡睦彦準教授的共同研究〈Organizing REITs in Asia〉於SSRN平台公開,本文將收錄於墨爾本大學Ying Khai Liew教授與楊副教授共同主編之專書《Asia-Pacific Trusts Law, Volume 4: Connections in Context》中。

 

本文以比較法視角,分析日本、新加坡、香港、臺灣及中國五個主要亞洲法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制度,聚焦兩項核心議題:其一,各國 REITs的組織架構形式,包括是否採用信託以及不同架構選擇對市場發展的影響;其二,不同組織架構設計所面臨的監理與法制挑戰。

 

本文研究發現,亞洲各國在 REITs 組織形式上呈現顯著差異。日本為亞洲最成熟的 REIT 市場,主要採用投資公司形式,而非信託架構;香港與新加坡則多以單位信託基金運作,但在稅制設計與市場結構上形成不同發展路徑;臺灣和中國則以信託作為制度核心,其中中國透過多層架構推動基礎設施REITs,市場規模快速成長,而臺灣則因法制設計與監理限制,市場發展相對有限。

 

本文研究指出,整體而言,REITs 並不存在單一最佳的法律結構,其制度運作往往取決於各國稅制安排、公司法與信託法制環境,以及金融監理架構。透過跨法域比較,本文研究進一步揭示亞洲REITs市場在制度移植與法制調適過程中的多樣發展路徑。

 

完整內容可參考: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633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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