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CIEL執行長 黃種甲助理教授 於《法律扶助與社會期刊》發表〈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之職務與損害──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刑事判決〉一文,以實務重要判決為切入點,重新檢視銀行法中特別背信罪的解釋方向。
本文指出,實務上長期以普通背信罪理解特別背信罪,惟兩者在刑度與規範目的上存在差異,不宜逕行套用,特別背信罪所保護的核心,應為整體金融體系之「金融秩序」,此一定位將影響「職務」與「損害」要件的解釋。
在「職務」方面,應限於法規或主管機關所明確建構、且與金融秩序維護相關之義務,避免過度擴張至一般業務行為。在「損害」認定上,應以銀行淨資產的實質減損為核心,而非涵蓋未實現利益;「其他利益」則可納入與金融風險相關之因素,如資產流動性或波動性。
針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號刑事判決,本文認為其在「職務」與「損害」要件上採取較為擴張的見解,可能模糊與普通背信罪之界線,亦增加實務適用的不確定性。如何在有效規制不法行為與避免過度刑罰之間取得平衡,成為重要課題。
本研究深化對銀行法特別背信罪之理解,並提出更具體的解釋方向。CIEL將持續關注相關法制發展,深化研究並推動制度對話,為金融市場提供專業觀察與建議。
完整內容可參考:https://www.laf.org.tw/edu-detail/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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