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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亞洲首見的校級跨領域企業法制研究中心,中文名稱為「企業法制創新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Center for Innovative Enterprise Law」,簡稱「CIEL」,取法文中「天空」或「蒼穹」之意,期許本中心提升法學研究的水平,將法學相關研究成果推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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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新聞CIEL 專家訪談|穩定幣監理與金融體系的制度關鍵
CIEL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於工商時報2026年3月6日關於穩定幣的系列專家訪問中接受訪問,從金融法與數位資產制度發展的角度,分析穩定幣與其他加密資產的差異,特別是其在支付功能的特色。
專訪亮點:
💡穩定幣具支付工具潛力:USDT、USDC等主要穩定幣的市值雖不如主流加密資產麗如比特幣或以太幣,但其24小時交易量卻明顯較高,顯示其較強的流通性,逐漸展現作為數位支付工具的潛力。
💡穩定幣本質上屬法幣延伸形式:穩定幣的價值基礎仍依附既有法定貨幣體系,可視為美元等法定貨幣在數位環境中的延伸型態。
💡穩定幣與加密貨幣形成功能分工:穩定幣主要承擔交易媒介角色,至於比特幣與以太幣等加密貨幣,因為具有獨立計價機制與價格形成邏輯,較偏向投資或價值儲存功能,兩者並非互相取代。
穩定幣的未來發展與金融監理架構與制度設計密切相關。如何在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兼顧金融穩定與市場秩序,將是各國監理機關持續關注的重要議題。
2026.03.02
新聞CIEL楊岳平副主任 研究成果分享|Organizing REITs in Asia
CIEL副主任 楊岳平副教授 與香港大學 Kelvin Low 劉發健教授、北京大學 樓建波教授及東京大學 行岡睦彦準教授的共同研究〈Organizing REITs in Asia〉於SSRN平台公開,本文將收錄於墨爾本大學Ying Khai Liew教授與楊副教授共同主編之專書《Asia-Pacific Trusts Law, Volume 4: Connections in Context》中。
本文以比較法視角,分析日本、新加坡、香港、臺灣及中國五個主要亞洲法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制度,聚焦兩項核心議題:其一,各國 REITs的組織架構形式,包括是否採用信託以及不同架構選擇對市場發展的影響;其二,不同組織架構設計所面臨的監理與法制挑戰。
本文研究發現,亞洲各國在 REITs 組織形式上呈現顯著差異。日本為亞洲最成熟的 REIT 市場,主要採用投資公司形式,而非信託架構;香港與新加坡則多以單位信託基金運作,但在稅制設計與市場結構上形成不同發展路徑;臺灣和中國則以信託作為制度核心,其中中國透過多層架構推動基礎設施REITs,市場規模快速成長,而臺灣則因法制設計與監理限制,市場發展相對有限。
本文研究指出,整體而言,REITs 並不存在單一最佳的法律結構,其制度運作往往取決於各國稅制安排、公司法與信託法制環境,以及金融監理架構。透過跨法域比較,本文研究進一步揭示亞洲REITs市場在制度移植與法制調適過程中的多樣發展路徑。
完整內容可參考: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6332318
2026.03.01
新聞CIEL主任 曾宛如副校長著作分享|《證券交易法原理》
在快速變動的資本市場環境中,如何理解證券法規的整體架構,一直是法律學習與實務運作中的核心課題。CIEL主任 曾宛如副校長 之專書《證券交易法原理》第八版於2026年3月正式出版,以系統化視角整理證券法規,協助讀者掌握資本市場運作的法律脈絡。
我國證券交易法的一大特色,在於立法者為因應證券市場快速變動的特性,授權主管機關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各項準則與辦法,並透過函令與解釋持續補充制度內容,也因此,證券法規往往呈現出多層次、動態演變的樣貌,使得學習者與實務工作者在理解整體制度時面臨不小挑戰。
本書即從證交法的規範設計理念出發,系統整理其制度構成,並以資本市場的功能、規範標的以及貫穿整體制度的「公開原則」為核心主軸,逐步說明證券法制的形成背景與制度邏輯。內容涵蓋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私募與交易、公開發行公司的治理結構、主管機關的監督機制,以及市場詐欺與不法行為之法律責任等重要面向,並介紹證券市場相關制度與機構,帶領讀者建立完整的證券法規圖像。
面對金融科技、人工智慧與全球政治經濟變動帶來的市場轉型,資本市場的風險與挑戰亦日益複雜。CIEL也降持續觀察變動時代的資本市場法制發展,對我國制度體系提出法制創新觀點。
更多書籍內容請參考:https://pse.is/8th9ll

2026.02.28
新聞CIEL 楊岳平副主任 研究成果發表|金融科技時代與金融併購之監理──由金入產規範之重省
2026年2月,CIEL 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於月旦法學雜誌發表〈金融科技時代與金融併購之監理──由金入產規範之重省〉一文,從金融科技發展與金融併購監理的交會出發,檢視我國「由金入產」規範在金融科技時代所面臨的制度挑戰。
隨著金融服務日益數位化,金融機構為提升金融科技能力,往往透過投資或併購科技企業以強化技術與營運能力。然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與銀行法長期採取產金分離的監理思維,對金融機構投資非金融事業設有「由金入產」限制。為此,主管機關金管會近年透過行政函令,將符合條件的資訊服務業或金融科技業者認定為金融相關事業,使金融機構之投資得不受由金入產限制。然而,目前以「營收或成本來源51%來自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作為認定標準,可能過於僵化,未必符合科技企業多元經營的實際情形。
在比較法層面,楊副主任觀察美國制度如何在維持產金分離原則下,透過不同標準(如金融資料處理業務認定、銀行附隨業務概念等)為金融機構投資科技事業保留一定彈性。同時,楊副主任亦由國際金融監理強調的「金融集團監理」思維出發,指出重點在於透過集團層級的治理與風險管理機制,控管金融機構投資非金融事業可能帶來的風險,而非完全禁止相關投資。
楊副主任指出,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下,我國由金入產規範有必要進行制度上的再思考,例如參考美國法制調整目前採用的51%認定標準,並強化金融集團層級的治理與風險監理機制,以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之間取得制度平衡。
本文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369期,頁15-34: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4709
2026.02.28
新聞CIEL陳肇鴻副主任 研究成果發表|董事會控制權爭奪及金融機構併購之規範
CIEL副主任 陳肇鴻教授發表〈董事會控制權爭奪及金融機構併購之規範〉一文,從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的交會角度,重新檢視我國金融機構控制權取得的制度設計。
陳副主任指出,我國現行金融法制對金融機構控制權取得的監理,主要集中在股權取得與併購行為,例如透過事前核准制度與大股東申報制度,確保主管機關能審查控制者的適格性與併購對市場的影響。然而,若未透過大量取得股份,而是透過股東會董事選舉取得董事會多數席次,現行制度的規範則相對有限。
以2010年代的彰化銀行經營權爭奪事件為例,財政部與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在多次股東會董事改選中,均透過徵求委託書以爭取董事席次。此案例顯示,即使未取得具控制力的股權比例,仍可能藉由委託書制度與董事選舉機制,在一定期間內實質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
本文也進一步指出,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對「公開徵求」與「非屬徵求」的規範強度存在差異,理論上可能出現透過非屬徵求取得委託書以規避管制的情形,形成潛在的規範套利。在金融機構董事會改選通常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制度下,若出現持續性的控制權競逐,也可能對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與市場穩定帶來不確定性。
若金融監理的核心目的在於維持金融穩定並確保控制者的適格性,則未來法制設計或許有必要進一步思考,是否以及如何將透過委託書爭奪董事會控制權的情形納入金融監理的整體框架。
透過結合公司法、金融監理與實務案例分析,此研究為金融機構控制權取得的法律治理提出新的觀察視角,也為我國金融法制未來的制度調整提供重要參考。
此文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369期,頁35-46: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4709
2026.02.25
新聞CIEL 專家訪談|穩定幣競逐下的制度現實與監理思考
面對全球美元穩定幣快速擴張,CIEL副主任楊岳平教授近期接受《遠見雜誌》專訪時,分享台灣在穩定幣議題上面臨的市場現實與可能因應方向。
針對「是否發行穩定幣」的討論,楊副主任分析,台灣機構發行新台幣穩定幣可能面臨的市場現實,是新台幣在既有支付體系下已相當便利,匯率亦具穩定性,民眾與企業未必具備轉換至新台幣穩定幣的強烈動機,導致需要探索應用場景空間。至於台灣機構發行美元穩定幣可能面臨的市場現實,是全球市場早已由 「USDC、USDT」等主流穩定幣主導,其具有明顯的網絡效應,後進者若缺乏具體應用場景與國際接受度,發行後被接受的空間相對有限。
對於台灣機構以半導體產業為基礎發展專用型美元穩定幣的構想,楊副主任提醒可能面臨的市場現實,是台灣半導體產業在全球供應鏈中的議價能力。即便我國在半導體製造具關鍵地位,但作為其下游廠商的終端品牌或國際科技巨頭若已有既定或偏好的支付工具與生態系,其是否願意轉換使用台灣機構發行的穩定幣,甚至上游廠商是否願意接受台灣機構發行的穩定幣作為支付工具,都有高度不確定性,是否足以做為推動台版穩定幣的底氣,仍有待觀察。
此外,楊副主任也強調穩定幣作為支付工具,面臨各種金融監理、洗錢防制與法令遵循要求帶來的經營成本,並非不受金融監管的科技企業的強項。因此如果要推動台版穩定幣,較合理的模式還是需要由金融機構主導發行,處理相關監理議題,而由科技業者負責創造應用場景,並考慮兩者間透過合資或合作機制推動發展。
在數位貨幣競逐日益升溫之際,關鍵不在於是否「參戰」,而在於如何在監理秩序、產業現實與國際競爭之間,尋求穩健而可行的制度選擇。CIEL 亦將持續關注數位金融法制的發展與制度設計。
專訪內容可參考以下連結:https://www.gvm.com.tw/article/128296

2026.01.21
新聞CIEL 楊岳平副主任 專題演講|法人與法律協議透明性
2026年1月21日,CIEL 副主任楊岳平教授受邀出席由公認反洗錢協會(ACAMS)主辦的「第十七屆防制洗錢與打擊金融犯罪會議—臺灣」,以「法人與法律協議之透明性」為題進行專題演講,從國際標準與我國法制現況出發,深入解析實質受益人制度在反洗錢架構中的核心角色。

楊副主任首先說明 FATF四十項建議中,第24與第25號建議對於「法人」與「法律協議」實質受益人資訊的要求,強調FATF建議各國應確保主管機關得以迅速、有效取得法人及法律協議的實質受益人資訊,並建議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名義股東或名義董事遭濫用於洗錢或資恐行為。

在我國法制部分,楊副主任以《公司法》第22條之1與《洗錢防制法》第11條為例,說明現行制度已就特定公司資訊與部分信託受託人課予申報與保存義務,但整體而言,我國仍高度依賴金融機構與DNFBPs進行辨識,尚未全面建立實質受益人資訊申報與集中取得的制度設計。對於名義股東/董事、公司以外法人,以及信託以外之法律協議,相關透明性要求亦仍有明顯缺口。

本次演講從國際反洗錢標準出發,對照我國現行法制與實務運作,提出未來在法人與法律協議透明性上仍需持續精進的方向,為我國反洗錢與打擊金融犯罪制度的深化,提供重要的政策與立法思考。
2026.01.21
新聞CIEL 專家訪談|穩定幣下的臺灣選擇:金融科技轉彎,臺灣法制定錨?

2026.01.07
新聞CIEL 副主任楊岳平教授演講|人工智慧金融法制的發展與架構
2026年1月7日,CIEL 副主任楊岳平教授受邀至理律學堂,以「人工智慧金融法制的發展與架構」為題進行專題演講,從技術演進、立法脈絡到金融監理實務,系統性梳理 AI 於金融領域的我國法律規範現況。

人工智慧的定義
AI 的特性在於機器學習與自主運行能力,與預設規則的程式有別,也因此帶來決策黑盒子的風險,而有監理的必要。
共通事項與風險導向的AI金融管理
楊副主任分析金管會發布之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指引當中共通事項的重點,特別著重建立風險評估框架以及以風險為基礎的差異化管理強度。
核心原則與可解釋性人工智慧
楊副主任分析金管會發布之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指引當中六大核心原則的重點,特別著重「公平性」、「透明性」及「可解釋性」。

隨著 AI 技術成熟,金融從業人員的角色正從「服務提供者」轉向「監督者」。未來的法律挑戰不在於禁止 AI,而是在於如何建立完善的審核、問責與透明機制。CIEL 將持續關注金融法制與科技創新的制度演進,透過學術研究與實務觀察的結合,協助政府與產業建構更透明、穩健且具前瞻性的 AI 金融法制環境。
2026.01.02
新聞CIEL楊岳平副主任 研究成果發表|臺灣法下虛擬資產的控制權與所有權
CIEL副主任楊岳平教授與銘傳大學林盟翔教授於2026年1月共同發表〈Control and Ownership of Digital Assets: Taiwan〉專書論文,系統性地分析臺灣虛擬資產在民事法層次下的法律定位,為國際比較法研究提供來自臺灣的重要觀點。該論文收錄於Mirjam Eggen, Linda Jeng及Sebastian Omlor教授合編的「Control and Ownership of Digital Assets」專書中。
虛擬資產於民法體系下之定性:動產化趨勢
- 權利定性:儘管台灣目前尚未針對虛擬資產制定民事特別法規定,但法院實務判決已初步凝聚共識,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民法上之「動產」。
- 占有認定: 實務傾向以對「私鑰(Private Key)」或「助記詞(Seed Phrase)」的實際掌握,作為判定事實處分權之核心指標,此觀點亦與UNIDROIT數位資產原則相符。
虛擬資產託管關係之權利歸屬分析:寄託契約之適用
- 法律關係: 針對交易人透過保管商持有虛擬資產之情形,現行法規與判決基本確立交易人客戶與保管商間被定性為民法上之「寄託」關係。
- 所有權歸屬: 根據 2024 年修訂之虛擬資產服務商登記制,虛擬資產之所有權歸屬於客戶,保管商僅為直接占有人,客戶則為間接占有人及保有返還請求權。
動產法架構之侷限與「帳本導向」之立法展望
- 權利定性:相較於台灣法院傾向將虛擬資產定性為動產,台灣學界多數傾向將虛擬資產定性為無體財產權,不當然適用動產法規定。
- 公示效力之挑戰: 以掌握虛擬資產之私鑰或註記詞用以認定「占有」,不易產生占有應有的公示效果。
- 法制建議: 本文建議虛擬資產的財產權移轉與公示外觀更適合以「帳本(Ledger-based)」為基礎,以解決私鑰或註記詞之掌握存在的公示與公信力不足問題。
本篇研究不僅呈現臺灣虛擬資產民事法的現況,也提出具前瞻性的制度設計方向,為後續立法與司法實務提供重要的理論基礎。本書的相關資訊如下:https://www.mohrsiebeck.com/en/book/control-and-ownership-of-digital-assets-9783162001344/
CIEL將持續關注虛擬資產、金融科技與私法體系的交會,推動臺灣在新興科技法制上的深度對話與國際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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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s and Announcements
活動公告
2025.12.15
活動2025企業法制創新沙龍|第二、三場次精彩回顧
第二場次以「新興支付工具的基礎設施發展與監理挑戰」為主題,由本中心副主任 陳肇鴻教授 主持,邀請財金公司林國良董事長、國泰世華銀行陳冠學數位長,以及奧丁丁集團王俊凱創辦人共同與談,從金融基礎設施、銀行實務與新創經驗等多元視角,探討支付創新所帶來的制度挑戰與發展想像。

王俊凱創辦人分享其參與穩定幣跨境實務的經驗,指出穩定幣在提升跨境匯款效率與即時性上具備明顯優勢,但仍須克服法遵流程、洗錢防制、跨鏈清算與法幣兌換等關鍵問題。林國良董事長則從金融基礎設施角度指出,支付工具的演進本質上是持續數位化的過程,穩定幣在結算速度與效率上的潛力,已成為既有體系必須正視的趨勢。陳冠學數位長由銀行視角觀察,強調客戶最在意的是服務是否即時、穩定且不中斷,特別是在企業與跨境金融場景中,區塊鏈與穩定幣雖具效率優勢,但仍需在風險控管與法遵框架下審慎推進。

第三場次以「人工智慧金融的基礎設施發展與監理挑戰」為題,由本中心執行長 黃種甲老師 主持,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宜君副處長、資策會王自雄主任,以及滙豐銀行羅詩敏副總經理共同與談,從產業應用、監理政策與制度設計等層面,深入探討 AI 於金融領域的實際應用與潛在風險。

在討論中,羅詩敏副總首先指出,目前金融業導入 AI 仍以機器學習為主,廣泛應用於內部流程優化、客服與理財機器人,以及洗錢防制與打詐等場景,但模型的可解釋性與持續驗證仍不可或缺。施宜君副處長則說明,AI 亦已應用於信用分析、核保理賠與投資管理,但生成式 AI 因涉及幻覺、錯誤與個資風險,現階段多限於員工輔助用途,主管機關亦採取指引先行、風險導向的監理方式。王自雄主任指出,金融機構高度仰賴第三方供應商進行 AI 開發,可能衍生集中度與單點故障風險,未來在制度設計上,仍須兼顧委外管理與金融機構自身的營運韌性。

第二、三場次討論圓滿落幕,分別聚焦支付創新與人工智慧兩大金融科技關鍵議題,充分展現產官學界對基礎設施、監理彈性與風險治理的多元觀點。CIEL將在彙整各方先進所提出的寶貴建議後,持續精進與研究,以期待於未來對法制的發展提供具體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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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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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
2025.12.15
活動2025企業法制創新沙龍|第一場次精彩回顧
2025年12月15日,CIEL舉辦「2025 企業法制創新沙龍」,就現實世界資產(RWA)、跨境支付、穩定幣及AI等議題,進行產官學之交流與對話。本次沙龍活動首先由本中心主任、臺灣大學曾宛如副校長進行開幕致詞。曾副校長特別指出,本次沙龍的重要目的,在於透過產官學的意見交流,逐步形塑明年度的研究主軸。此外曾副校長也特別期許金融主管機關在政策形成過程中,可參考國際作法組成諮詢委員會,提出政策白皮書並進行公眾諮詢程序,以期對監理政策進行深度研究,並與產業實務進行公開對話,使制度更具備專業性及透明性,並能回應市場需求的彈性。

隨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彭金隆主任委員為本場活動致詞。彭主委首先肯定本次沙龍以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理為主題,並分享主管機關對於相關議題包括現實世界資產、新興支付工具以及人工智慧的整體監理思維,強調「不冒進、不落後」的原則,逐步推動相關試點與制度討論。彭主委並以籃球舉例,說明產業發展與規則制定的先後順序可能存在複雜關係,許多金融科技發展可能必須先行建構相關法制與基礎制度,才得以順利開展,由此可見法制創新的重要性。彭主委最後亦再次肯定本中心的成立,以及本中心在金融監理與創新議題上所扮演的角色與貢獻。

於兩位貴賓致詞後,本場沙龍活動的第一場次正式展開。本場次由本中心副主任楊岳平教授擔任主持人,並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局黃仲豪副局長、集保結算所白蕙華法遵暨法務室經理,以及臺灣銀行陳泓志專案經理擔任與談人,共同探討 RWA的基礎設施發展與實務挑戰。

於本場次中,黃仲豪副局長分享證期局對有價證券RWA的監理規劃,從財產權定性、發行、再次發行、場外交易、保管、交割等面向,提出各不同階段可能涉及的監理議題,並且分享不同區塊鏈類型的相對優劣分析。白蕙華經理則從其於集保結算所實驗有價證券RWA的實驗經驗出發,指出有價證券RWA可能涉及的民事財產權議題,包括代幣化有價證券在強制執行、變價程序與繼承等制度問題,此外也分享集保在資產代幣化的發展過程中可扮演的虛實轉換角色,可協助消費者選用不同帳本制度的有價證券。陳泓志專案經理則分享臺灣銀行目前推行的黃金 RWA專案,說明RWA在清算、結算及金融基礎設施優化上的實際效果,同時提出資產上鏈可能涉及的非銀行業者競爭、個資保護與洗錢防制,以及資產退場機制等新興課題。

第一場次的討論至此圓滿結束。CIEL將持續透過研討會與產業沙龍等平台,促進學界、實務界與監理機關之間的交流,作為未來研究與制度討論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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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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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
2025.12.13
活動臺大企業法制創新研究中心(CIEL)協助舉辦「 2025 Asia-Pacific Trusts Law Symposium」(亞太信託法系列專書研討會)
臺灣大學企業法制創新研究中心(CIEL)於 2025 年 12 月 12 日至 13 日,共同主辦第四屆 Asia-Pacific Trusts Law Symposium(亞太信託法系列專書研討會)。本研討會為「亞太信託法系列專書」研究計畫的重要年度集會,過往三屆集會分別於墨爾本大學、首爾大學及東京大學舉辦,本年度由 CIEL 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籌劃與主辦,於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舉行。

亞太信託法系列研討會是一個長期運作的國際學術研究網絡,集結來自澳洲、紐西蘭、日本、韓國、香港、澳門、中國、新加坡、泰國、印度、美國以及臺灣等地的信託法學者,透過定期會議進行深度討論,並以比較亞太地區信託法發展、推動專書出版為核心目標。該研究群至今已出版三本系列專書,涵蓋信託法基本理論、比較法制與多元實務應用。本屆研討會亦延續該研究群以出版為導向的密集討論模式,每篇論文均經過深入的現場問答討論,促進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間對信託制度核心理念的實質對話。

本次研討會分兩日進行,發表主題包括民事信託、商事信託、公益信託、投資信託、家族信託、安養信託、離岸信託等議題。CIEL 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亦與香港大學Kelvin Low教授、東京大學行岡睦彥教授以及北京大學樓建波教授共同發表Organising REITs in Asia一文,比較日本、香港、新加坡、台灣、中國的不動產投資信託法制對信託制度的規範與實務。

CIEL 作為協辦單位,持續支持此一跨法域、跨世代的學術網絡,並透過引介國際研究社群、參與主辦與學術交流,深化臺灣在比較信託法與企業法制研究中的國際連結。未來,CIEL 亦將持續投入相關國際合作,促進台灣法學研究與亞太及全球學界之對話與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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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2 日至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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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2025.12.01
公告企業法制創新沙龍:金融創新與金融基礎設施監理新思維

2025.11.26
活動CIEL活動精彩回顧|永續金融與金融管制研討會
2025 年 11 月 26 日,CIEL 主任 曾宛如副校長受邀於「永續金融與金融管制研討會」開場致詞,為本次活動揭開序幕。副主任 陳肇鴻教授與 楊岳平教授亦分別擔任發表人,從法制、資訊揭露與監管工具等角度分享永續金融的最新洞見。

陳副主任從「透過金融機構間接規範企業永續發展」切入,提醒利用金融機構切斷金流或施壓市場參與者雖具政策誘因,但也涉及正當性、法律適用性、成本與治理等挑戰。間接規範應與直接規範相互補充,而非讓金融機構成為過度依賴的政策工具。

楊副主任以「由永續揭露重省證券詐欺規範」為題指出,多數永續資訊揭露並非證券詐欺問題,主要仍由行政機制處理,但永續資訊揭露要求也提供了契機,促使我們重新審視證券詐欺規範與財務不實規範的關係,以及證券詐欺下若干重要議題例如重大性、交易因果關係、詐欺市場理論等核心要件的應有解釋。

本次研討會集結產官學界專家,以多元觀點深入對話永續金融的法制與監管發展,CIEL 也將持續參與永續金融的討論與研究,與各界攜手推動更完善的法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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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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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2025.11.21
活動和消息2025企業法制創新研討會|第三場圓桌論壇
本次圓桌論壇由 CIEL 黃種甲執行長主持,並由 陳肇鴻副主任、楊岳平副主任、蔡英欣教授、賴奕成准教授擔任與談人。

代幣化的法律定位
黃執行長提出代幣究竟應回到基礎權利,或以區塊鏈上的電磁紀錄本身作為判斷標準的核心問題。陳副主任回應,代幣多介於債權與物權之間,更像「價值載體」,國際趨勢也逐漸以「控制力」作為判準,使系統營運者在權利識別與移轉中更為關鍵。楊副主任指出,國內法院多採動產論,但學界認為屬無體財產,制度定位尚未定型;賴教授則提醒,代幣是否具排他性支配仍需釐清,顯示整體法律性質仍在形成中。

監理調整與支付工具代幣化
在監理面向,與談人認為應同時考量既有制度與新興風險。楊副主任說明,若代幣化後仍承襲原有支付工具功能,可沿用既有架構;若因市場波動、帳本不可控或匿名性等造成新風險,則需補強監理,各國對穩定幣多採類電子支付規範即為例證。代幣化支付對貨幣政策影響有限,因資金最終仍回到銀行體系。

跨境最終性與洗錢防制的挑戰
開放問答階段,聽眾首先詢問跨境交易中「到帳最終性(finality)」的判定方式。楊副主任回答,若市場由單一穩定幣主導,最終性可由發行機構統一定義;多元市場則需金融機構協商共同原則,且最終性也可透過契約建立。國際上則存在以分散式帳本本身作為判定基準,以及以「控制力」為核心,與占有概念較為接近的兩種立場。而關於洗錢防制,當智能合約自動交割至黑名單地址,實務多由契約分配風險;但黑名單資訊若依賴國際資料庫,可能造成資訊不對稱,是台灣未來的重要課題。

全球代幣化趨勢
最後,有聽眾詢問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代幣化在國際上的實例與發展趨勢。陳副主任指出,全球監管仍呈現碎片化,高價值金融資產較可能率先代幣化。賴准教授說明日本以酒類、GameFi、旅館使用權等低價值資產試行,以降低社會疑慮,顯示市場可能由生活型場景逐步擴展。

CIEL將持續投入對 RWA、支付工具代幣化與 Web 3.0金融監理之研究,從民法、刑法、金融法與國際規範等不同面向深化分析。我們期望在未來能提供更具體的制度建議,協助台灣在新興技術與全球監管快速演變的環境中,建立兼具創新與穩健的企業法制架構,並持續作為產官學交流、政策思考與法制創新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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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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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
2025.11.21
活動2025企業法制創新研討會|第二場次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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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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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
2025.11.21
活動2025企業法制創新研討會|第一場次回顧
臺大企業法制創新研究中心(CIEL)長期關注科技變革下的企業法制挑戰。本年度研討會以「Web 3.0 金融與監理創新」為主題,探討代幣化對資產市場與支付體系可能帶來的制度影響,並勾勒未來台灣在相關法律及規範制度上的思考方向。

第一場次由本中心陳肇鴻副主任主講、東北大學賴奕成準教授與談,以「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為題,聚焦探討:
RWA 代幣化的法律核心:表彰資產的權利與價值
陳副主任指出,法律工具來表彰基礎資產、權利或價值並非全新的概念,與傳統的股票、車票或載貨證券等證券的發展脈絡相承,透過區塊鏈技術予以代幣化,RWA所表彰的對象理論上可相當多元,因此,RWA的法制討論必須回歸到其所承載權利的法律類型判定,這是所有後續交易、生效及風險分配的前提。
技術優勢與法律風險的權衡
科技發展促進了RWA的概念與技術成熟,帶來了顯著的潛在優勢。透過代幣化,不同類型的資產能夠進入市場進行投資、轉讓或分割,大幅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分散式帳本技術(DLT)則有助於提升交易效率並增強資產特定性與排他性。然而陳副主任也強調,代幣化也可能創新新的交易風險,並引入新的法律問題。

權利性質的細緻區分與影響
陳副主任進一步探討RWA的核心難題:「如何使資產、權利或價值融入法律工具」,並進一步決定代幣及其所表彰資產的流動性。在此基礎上,資產代幣所表彰的權利性質會影響相關的法律適用問題,究竟代幣化究竟應屬於私法自治範疇,還是需法律明文介入,亦是待討論的法政策問題。
國際借鏡與前瞻性議題
陳副主任點出,RWA的法政策思考可借鏡既有的制度以及國際上不同領域應用的發展軌跡。賴奕成準教授亦指出,日本實務界已在黃金、日本酒等領域進行試驗,並引發了代幣法律性質、資產移轉、權利實現等問題的討論。賴教授更提出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開放性問題:若RWA的表彰對象擴及「人格、身分類型或其他身分狀態」,將會帶來怎樣的法律議題。這突顯了RWA的高度可塑性與伴隨而來的法制不確定性,也確立了持續投入金融科技法制研究的重要性。

本場次的討論圓滿結束,也強化了 CIEL 持續投入 RWA 與金融科技法制研究的方向,期望能為台灣未來的法治創新提供更具前瞻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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