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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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陳肇鴻副主任 出席國際學術交流|高齡社會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挑戰

2026年3月11日,CIEL 副主任 #陳肇鴻教授 受邀出席臺灣大學與京都大學共同舉辦的學術交流會,並於「少子高齡化與法律」場次中,以「高齡社會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挑戰」(Elderly Finance and Challenges to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為題進行分享,從金融法與監理實務的角度,探討高齡社會下消費者金融保護制度所面臨的新挑戰。

 

隨著臺灣人口快速高齡化,未來高齡投資人與退休人口將持續增加,「高齡金融」的需求也日益提升。陳副主任指出,現行消費者金融保護多依賴適合度評估、KYC程序、產品揭露等制度,但若面對高齡客戶,可能因身體、感官或認知能力的退化,而影響消費者保護制度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存在「高齡者是否一定不適合高風險投資」的規範困境,因為投資決策仍涉及個人財務規劃與自主選擇。

 

 

金融機構在實務上可透過員工訓練、友善服務環境、持續溝通與內部紀錄等方式,強化對高齡客戶的識別與協助,預防詐騙同時兼顧法律風險控管。最後陳副主任強調,未來二至三十年高齡金融需求將持續增加,消費者金融保護制度亦需隨之調整與精緻化,並透過跨領域合作與國際經驗交流,發展更完善的制度設計。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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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專家訪談|穩定幣監理與金融體系的制度關鍵

CIEL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於工商時報2026年3月6日關於穩定幣的系列專家訪問中接受訪問,從金融法與數位資產制度發展的角度,分析穩定幣與其他加密資產的差異,特別是其在支付功能的特色。

 

專訪亮點:

💡穩定幣具支付工具潛力:USDT、USDC等主要穩定幣的市值雖不如主流加密資產麗如比特幣或以太幣,但其24小時交易量卻明顯較高,顯示其較強的流通性,逐漸展現作為數位支付工具的潛力。

💡穩定幣本質上屬法幣延伸形式:穩定幣的價值基礎仍依附既有法定貨幣體系,可視為美元等法定貨幣在數位環境中的延伸型態。

💡穩定幣與加密貨幣形成功能分工:穩定幣主要承擔交易媒介角色,至於比特幣與以太幣等加密貨幣,因為具有獨立計價機制與價格形成邏輯,較偏向投資或價值儲存功能,兩者並非互相取代。

 

穩定幣的未來發展與金融監理架構與制度設計密切相關。如何在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兼顧金融穩定與市場秩序,將是各國監理機關持續關注的重要議題。

 

完整專訪內容: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306700111-430303

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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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楊岳平副主任 研究成果分享|Organizing REITs in Asia

CIEL副主任 楊岳平副教授 與香港大學 Kelvin Low 劉發健教授、北京大學 樓建波教授及東京大學 行岡睦彦準教授的共同研究〈Organizing REITs in Asia〉於SSRN平台公開,本文將收錄於墨爾本大學Ying Khai Liew教授與楊副教授共同主編之專書《Asia-Pacific Trusts Law, Volume 4: Connections in Context》中。

 

本文以比較法視角,分析日本、新加坡、香港、臺灣及中國五個主要亞洲法域的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制度,聚焦兩項核心議題:其一,各國 REITs的組織架構形式,包括是否採用信託以及不同架構選擇對市場發展的影響;其二,不同組織架構設計所面臨的監理與法制挑戰。

 

本文研究發現,亞洲各國在 REITs 組織形式上呈現顯著差異。日本為亞洲最成熟的 REIT 市場,主要採用投資公司形式,而非信託架構;香港與新加坡則多以單位信託基金運作,但在稅制設計與市場結構上形成不同發展路徑;臺灣和中國則以信託作為制度核心,其中中國透過多層架構推動基礎設施REITs,市場規模快速成長,而臺灣則因法制設計與監理限制,市場發展相對有限。

 

本文研究指出,整體而言,REITs 並不存在單一最佳的法律結構,其制度運作往往取決於各國稅制安排、公司法與信託法制環境,以及金融監理架構。透過跨法域比較,本文研究進一步揭示亞洲REITs市場在制度移植與法制調適過程中的多樣發展路徑。

 

完整內容可參考: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6332318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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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主任 曾宛如副校長著作分享|《證券交易法原理》

在快速變動的資本市場環境中,如何理解證券法規的整體架構,一直是法律學習與實務運作中的核心課題。CIEL主任 曾宛如副校長 之專書《證券交易法原理》第八版於2026年3月正式出版,以系統化視角整理證券法規,協助讀者掌握資本市場運作的法律脈絡。

 

我國證券交易法的一大特色,在於立法者為因應證券市場快速變動的特性,授權主管機關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各項準則與辦法,並透過函令與解釋持續補充制度內容,也因此,證券法規往往呈現出多層次、動態演變的樣貌,使得學習者與實務工作者在理解整體制度時面臨不小挑戰。

 

本書即從證交法的規範設計理念出發,系統整理其制度構成,並以資本市場的功能、規範標的以及貫穿整體制度的「公開原則」為核心主軸,逐步說明證券法制的形成背景與制度邏輯。內容涵蓋有價證券的募集與發行、私募與交易、公開發行公司的治理結構、主管機關的監督機制,以及市場詐欺與不法行為之法律責任等重要面向,並介紹證券市場相關制度與機構,帶領讀者建立完整的證券法規圖像。

 

面對金融科技、人工智慧與全球政治經濟變動帶來的市場轉型,資本市場的風險與挑戰亦日益複雜。CIEL也降持續觀察變動時代的資本市場法制發展,對我國制度體系提出法制創新觀點。

 

更多書籍內容請參考:https://pse.is/8th9ll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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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楊岳平副主任 研究成果發表|金融科技時代與金融併購之監理──由金入產規範之重省

2026年2月,CIEL 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於月旦法學雜誌發表〈金融科技時代與金融併購之監理──由金入產規範之重省〉一文,從金融科技發展與金融併購監理的交會出發,檢視我國「由金入產」規範在金融科技時代所面臨的制度挑戰。

 

隨著金融服務日益數位化,金融機構為提升金融科技能力,往往透過投資或併購科技企業以強化技術與營運能力。然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與銀行法長期採取產金分離的監理思維,對金融機構投資非金融事業設有「由金入產」限制。為此,主管機關金管會近年透過行政函令,將符合條件的資訊服務業或金融科技業者認定為金融相關事業,使金融機構之投資得不受由金入產限制。然而,目前以「營收或成本來源51%來自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作為認定標準,可能過於僵化,未必符合科技企業多元經營的實際情形。

 

在比較法層面,楊副主任觀察美國制度如何在維持產金分離原則下,透過不同標準(如金融資料處理業務認定、銀行附隨業務概念等)為金融機構投資科技事業保留一定彈性。同時,楊副主任亦由國際金融監理強調的「金融集團監理」思維出發,指出重點在於透過集團層級的治理與風險管理機制,控管金融機構投資非金融事業可能帶來的風險,而非完全禁止相關投資。

 

楊副主任指出,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下,我國由金入產規範有必要進行制度上的再思考,例如參考美國法制調整目前採用的51%認定標準,並強化金融集團層級的治理與風險監理機制,以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之間取得制度平衡。

 

本文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369期,頁15-34: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4709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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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陳肇鴻副主任 研究成果發表|董事會控制權爭奪及金融機構併購之規範

CIEL副主任 陳肇鴻教授發表〈董事會控制權爭奪及金融機構併購之規範〉一文,從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的交會角度,重新檢視我國金融機構控制權取得的制度設計。

 

陳副主任指出,我國現行金融法制對金融機構控制權取得的監理,主要集中在股權取得與併購行為,例如透過事前核准制度與大股東申報制度,確保主管機關能審查控制者的適格性與併購對市場的影響。然而,若未透過大量取得股份,而是透過股東會董事選舉取得董事會多數席次,現行制度的規範則相對有限。

 

以2010年代的彰化銀行經營權爭奪事件為例,財政部與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在多次股東會董事改選中,均透過徵求委託書以爭取董事席次。此案例顯示,即使未取得具控制力的股權比例,仍可能藉由委託書制度與董事選舉機制,在一定期間內實質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

 

本文也進一步指出,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對「公開徵求」與「非屬徵求」的規範強度存在差異,理論上可能出現透過非屬徵求取得委託書以規避管制的情形,形成潛在的規範套利。在金融機構董事會改選通常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制度下,若出現持續性的控制權競逐,也可能對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與市場穩定帶來不確定性。

 

若金融監理的核心目的在於維持金融穩定並確保控制者的適格性,則未來法制設計或許有必要進一步思考,是否以及如何將透過委託書爭奪董事會控制權的情形納入金融監理的整體框架。

 

透過結合公司法、金融監理與實務案例分析,此研究為金融機構控制權取得的法律治理提出新的觀察視角,也為我國金融法制未來的制度調整提供重要參考。

 

此文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369期,頁35-46: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4709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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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專家訪談|穩定幣競逐下的制度現實與監理思考

面對全球美元穩定幣快速擴張,CIEL副主任楊岳平教授近期接受《遠見雜誌》專訪時,分享台灣在穩定幣議題上面臨的市場現實與可能因應方向。

 

針對「是否發行穩定幣」的討論,楊副主任分析,台灣機構發行新台幣穩定幣可能面臨的市場現實,是新台幣在既有支付體系下已相當便利,匯率亦具穩定性,民眾與企業未必具備轉換至新台幣穩定幣的強烈動機,導致需要探索應用場景空間。至於台灣機構發行美元穩定幣可能面臨的市場現實,是全球市場早已由 「USDC、USDT」等主流穩定幣主導,其具有明顯的網絡效應,後進者若缺乏具體應用場景與國際接受度,發行後被接受的空間相對有限。

 

對於台灣機構以半導體產業為基礎發展專用型美元穩定幣的構想,楊副主任提醒可能面臨的市場現實,是台灣半導體產業在全球供應鏈中的議價能力。即便我國在半導體製造具關鍵地位,但作為其下游廠商的終端品牌或國際科技巨頭若已有既定或偏好的支付工具與生態系,其是否願意轉換使用台灣機構發行的穩定幣,甚至上游廠商是否願意接受台灣機構發行的穩定幣作為支付工具,都有高度不確定性,是否足以做為推動台版穩定幣的底氣,仍有待觀察。

 

此外,楊副主任也強調穩定幣作為支付工具,面臨各種金融監理、洗錢防制與法令遵循要求帶來的經營成本,並非不受金融監管的科技企業的強項。因此如果要推動台版穩定幣,較合理的模式還是需要由金融機構主導發行,處理相關監理議題,而由科技業者負責創造應用場景,並考慮兩者間透過合資或合作機制推動發展。

 

在數位貨幣競逐日益升溫之際,關鍵不在於是否「參戰」,而在於如何在監理秩序、產業現實與國際競爭之間,尋求穩健而可行的制度選擇。CIEL 亦將持續關注數位金融法制的發展與制度設計。

 

專訪內容可參考以下連結:https://www.gvm.com.tw/article/128296

 

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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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楊岳平副主任 專題演講|法人與法律協議透明性

2026年1月21日,CIEL 副主任楊岳平教授受邀出席由公認反洗錢協會(ACAMS)主辦的「第十七屆防制洗錢與打擊金融犯罪會議—臺灣」,以「法人與法律協議之透明性」為題進行專題演講,從國際標準與我國法制現況出發,深入解析實質受益人制度在反洗錢架構中的核心角色。

 

 

楊副主任首先說明 FATF四十項建議中,第24與第25號建議對於「法人」與「法律協議」實質受益人資訊的要求,強調FATF建議各國應確保主管機關得以迅速、有效取得法人及法律協議的實質受益人資訊,並建議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名義股東或名義董事遭濫用於洗錢或資恐行為。

 

 

在我國法制部分,楊副主任以《公司法》第22條之1與《洗錢防制法》第11條為例,說明現行制度已就特定公司資訊與部分信託受託人課予申報與保存義務,但整體而言,我國仍高度依賴金融機構與DNFBPs進行辨識,尚未全面建立實質受益人資訊申報與集中取得的制度設計。對於名義股東/董事、公司以外法人,以及信託以外之法律協議,相關透明性要求亦仍有明顯缺口。

 

 

本次演講從國際反洗錢標準出發,對照我國現行法制與實務運作,提出未來在法人與法律協議透明性上仍需持續精進的方向,為我國反洗錢與打擊金融犯罪制度的深化,提供重要的政策與立法思考。

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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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專家訪談|穩定幣下的臺灣選擇:金融科技轉彎,臺灣法制定錨?

CIEL 副主任楊岳平教授於2026年1月21日出刊的《經貿透視》中接受專家訪談,從法制與政策視角,分享「穩定幣下的臺灣選擇:金融科技轉彎,臺灣法制定錨?」,提出以下觀點:
📌 跨境支付走向多元並存,不必然由單一工具主導
穩定幣特別是美元穩定幣目前具有先行優勢,也受到高度關注,但國際大型銀行目前也在推動存款代幣,甚至有和批發型數位貨幣結合的嘗試,未來跨境支付工具可能將呈現多元競合的生態。
📌 臺灣穩定幣監管的雙主軸:發行與流通並重
穩定幣的運作包括初級發行市場的發行,以及次級交易市場的流通。前者以穩定幣發行人為主,後者以虛擬資產服務商為主。臺灣推動中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同時規範發行端與流通端,特別具有特色的是兼顧境外穩定幣在我國的使用需求,允許我國境內虛擬資產服務商與金融機構可在主管機關同意交易的前提下,上架境外發行文的穩定幣並提供交易服務,保留貿易商的便利性。
📌 企業導入穩定幣的現實考量:制度與實務同樣重要
企業如欲開始導入穩定幣作為支付工具,需要留意的事項包括完成對採用穩定幣的相關風險識別、選擇具備足夠安全性的保管架構,以及確認持有與交易穩定幣可能設計的會計稅務事項。
楊副主任最後以「不躁進、不停滯」提醒,強調在風起雲湧的國際金融科技浪潮中,讓臺灣以更穩健、也更有節奏的步伐,持續向前。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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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 副主任楊岳平教授演講|人工智慧金融法制的發展與架構

2026年1月7日,CIEL 副主任楊岳平教授受邀至理律學堂,以「人工智慧金融法制的發展與架構」為題進行專題演講,從技術演進、立法脈絡到金融監理實務,系統性梳理 AI 於金融領域的我國法律規範現況。

 

 

人工智慧的定義

AI 的特性在於機器學習與自主運行能力,與預設規則的程式有別,也因此帶來決策黑盒子的風險,而有監理的必要。

 

共通事項與風險導向的AI金融管理

楊副主任分析金管會發布之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指引當中共通事項的重點,特別著重建立風險評估框架以及以風險為基礎的差異化管理強度。

 

核心原則與可解釋性人工智慧

楊副主任分析金管會發布之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指引當中六大核心原則的重點,特別著重「公平性」、「透明性」及「可解釋性」。

 

 

隨著 AI 技術成熟,金融從業人員的角色正從「服務提供者」轉向「監督者」。未來的法律挑戰不在於禁止 AI,而是在於如何建立完善的審核、問責與透明機制。CIEL 將持續關注金融法制與科技創新的制度演進,透過學術研究與實務觀察的結合,協助政府與產業建構更透明、穩健且具前瞻性的 AI 金融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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