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L 楊岳平副主任 研究成果發表|金融科技時代與金融併購之監理──由金入產規範之重省
2026年2月,CIEL 副主任 楊岳平教授 於月旦法學雜誌發表〈金融科技時代與金融併購之監理──由金入產規範之重省〉一文,從金融科技發展與金融併購監理的交會出發,檢視我國「由金入產」規範在金融科技時代所面臨的制度挑戰。
隨著金融服務日益數位化,金融機構為提升金融科技能力,往往透過投資或併購科技企業以強化技術與營運能力。然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與銀行法長期採取產金分離的監理思維,對金融機構投資非金融事業設有「由金入產」限制。為此,主管機關金管會近年透過行政函令,將符合條件的資訊服務業或金融科技業者認定為金融相關事業,使金融機構之投資得不受由金入產限制。然而,目前以「營收或成本來源51%來自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作為認定標準,可能過於僵化,未必符合科技企業多元經營的實際情形。
在比較法層面,楊副主任觀察美國制度如何在維持產金分離原則下,透過不同標準(如金融資料處理業務認定、銀行附隨業務概念等)為金融機構投資科技事業保留一定彈性。同時,楊副主任亦由國際金融監理強調的「金融集團監理」思維出發,指出重點在於透過集團層級的治理與風險管理機制,控管金融機構投資非金融事業可能帶來的風險,而非完全禁止相關投資。
楊副主任指出,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下,我國由金入產規範有必要進行制度上的再思考,例如參考美國法制調整目前採用的51%認定標準,並強化金融集團層級的治理與風險監理機制,以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穩定之間取得制度平衡。
本文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369期,頁15-34: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4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