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大綱
本中心主任曾宛如教授於《月旦法學雜誌》2025 年 6 月第 361 期發表〈外國公司來臺第一上市之併購與股東 […]
本中心主任曾宛如教授於《月旦法學雜誌》2025 年 6 月第 361 期發表〈外國公司來臺第一上市之併購與股東保護〉之研究,針對外國公司來臺第一上市後所衍生的併購與股東保護爭議,提出深入分析與制度省思。
曾主任於本文中指出,外國公司來臺第一上市後,曾因併購下市案件引發投資人不滿,主管機關亦高度關注。現行制度主要透過章程規定保障股東,但章程不得違反外國公司所屬國的強行法規,形成保障效果的限制。此外,證交所對於因併購下市與其他自願下市的規範亦有不同,合理性仍有待討論。
具體而言,投資人若不服我國公司的併購價格時,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公平價格;然而當標的為外國公司時,準據法、國際管轄權及公司章程的交錯關係,往往增加救濟的困難。本文即從臺灣兩個事實相似但判決結果相異的案件切入,並參照開曼公司於美國私有化下市後異議股東的救濟途徑,剖析其中法律問題與現實挑戰。研究結論指出,我國未來應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適用與程序設計,以兼顧投資人權益保障與跨境監理的可行性。
本研究可於以下連結下載:https://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536137&list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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