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EL副主任 陳肇鴻教授發表〈董事會控制權爭奪及金融機構併購之規範〉一文,從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的交會角度,重新檢視我國金融機構控制權取得的制度設計。
陳副主任指出,我國現行金融法制對金融機構控制權取得的監理,主要集中在股權取得與併購行為,例如透過事前核准制度與大股東申報制度,確保主管機關能審查控制者的適格性與併購對市場的影響。然而,若未透過大量取得股份,而是透過股東會董事選舉取得董事會多數席次,現行制度的規範則相對有限。
以2010年代的彰化銀行經營權爭奪事件為例,財政部與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在多次股東會董事改選中,均透過徵求委託書以爭取董事席次。此案例顯示,即使未取得具控制力的股權比例,仍可能藉由委託書制度與董事選舉機制,在一定期間內實質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
本文也進一步指出,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對「公開徵求」與「非屬徵求」的規範強度存在差異,理論上可能出現透過非屬徵求取得委託書以規避管制的情形,形成潛在的規範套利。在金融機構董事會改選通常每三年進行一次的制度下,若出現持續性的控制權競逐,也可能對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與市場穩定帶來不確定性。
若金融監理的核心目的在於維持金融穩定並確保控制者的適格性,則未來法制設計或許有必要進一步思考,是否以及如何將透過委託書爭奪董事會控制權的情形納入金融監理的整體框架。
透過結合公司法、金融監理與實務案例分析,此研究為金融機構控制權取得的法律治理提出新的觀察視角,也為我國金融法制未來的制度調整提供重要參考。
此文收錄於《月旦法學雜誌》第369期,頁35-46: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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