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家將金融業者當成「間接監管機構」(financial surrogate regulators),究竟是否合理有效率?CIEL副主任陳肇鴻教授的最新研究中,深入分析這種「金融間接監管模式」的邏輯、侷限與三種常見運作型態,並探討在交易成本與商業利益的拉扯下,金融機構所可能扮演的監管角色及其限制。

 

📌 小知識:
🔹 這種模式的依據,是金融業的高度監管屬性與市場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使國家可藉金融機構達成政策或執法目的。
🔹 這種模式的侷限在於——監管強度、需求彈性,以及蒐集資訊與執行監管的交易成本,都會削弱業者配合意願與監管效能。
🔹 如果國家要求與業者的商業利益不一致,金融機構可能僅作表面遵循,甚至將交易成本轉嫁給客戶,造成外部性外溢。
🔹 要讓這種模式有效,關鍵在於讓監管目標與業者利益一致,並降低整體資訊與監督成本。

 

🔍 在快速演變的金融環境中,監管功能的配置與角色分工,需要持續在效率、成本與制度設計之間尋求平衡。

 

本文經收錄於國際知名的ECGI Working Paper series: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535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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