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時間與地點

2024 年 12 月 11 日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

第二場次之主題為「金融科技的規範挑戰:重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監理疆域」,由楊岳平副主任主講,並邀請臺大法律學院吳從周副院長作為與談人,聚焦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議題,討論實體面上金融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關係,以及程序面上金融消費評議及其他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關係:

 

楊副主任首先指出近年來有許多金融科技服務相關之消費爭產生,此亦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適用範圍浮上檯面。若該服務無法落入金保法適用範圍,則消費能需轉向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進行救濟,惟此是否可行、妥適不無疑問。更重要者為,適用金保法之意義不僅在於消費者之民事救濟,更在於其背後有「行政監理」作為確保法實效性之手段。因此,金管會應積極將相關服務納入適用範圍,並以轉型為行為監理模式為長遠目標。

 

 

關於金保法程序面議題,楊副主任提及金融評議制度實為金保法適用之一大誘因。惟若未來金融服務之範圍有所擴充,亦應思考金融評議中心之能量是否足夠之問題。甚至可以進一步考慮使用評議制度外之其他紛爭解決機制,惟此可能面臨當事人間紛爭解決約款是否得排除評議制度之問題。

 

以楊副主任之報告為基礎,與談人吳從周副院長主要就程面議題進行分享。吳副院長首先將金融評議制度整體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擴大調解」趨勢之一環,並認兼具效率及專業性等優點,且於實務上運作良好應尋求擴編之可能。就此可能之切入點為將程序上「是否可利用金融評議制度」及實體上「是否為金融服務」之問題切割處理,評議制度之適用不以「金融服務」所生爭議為限,此亦有助於推廣ADR及疏減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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