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時間與地點

2024 年 12 月 11 日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

第三場次之主題為「營業秘密的規範挑戰:重思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處罰機制」,由本中心蘇凱平副主任主講,並邀請東吳大學法學院蕭宏宜教授作為與談人。隨著科技持續創新與進步,營業秘密的保護成為企業維持競爭力的關鍵課題。本場次特別聚焦於營業秘密之「法人刑事責任」的適用現狀及所面臨的挑戰:

 

蘇凱平副主任首先指出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的規定固然課與法人推定過失責任。然此刑事責任之成立,首先須證明被侵害的資訊構成營業秘密,其中,保密性要件為法院認定營業密的關鍵所在。營業秘密的所有人需證明其已採取保密措施,且主觀上具備保密意圖。

 

就此要件之證明,蘇副主任介紹國際上已發展出EONA(Existence, Ownership, Notice,  Access)之證明概念。原告需證明特定資訊的存在、擁有權、曾告知被告該資訊為營業秘密,以及被告確有接觸該秘密的管道。我國實務常著重於以下二問題:(1)被告是否知悉特定資訊為營業秘密;(2)原告是否已採取具體行動來保護該秘密,若原告未能達合理保密措施的標準,其主張往往難以成立。

 

 

承接蘇副主任的分享,與談人蕭宏宜教授進一步聚焦於「實務挑戰與刑事保護的侷限」,剖析營業秘密刑事責任於實務上面臨之困境。蕭教授指出,營業秘密法在我國實務中常被濫用為商業競爭工具,特別是在企業試圖打擊競爭對手或報復離職員工的情況下。從統計數據來看,營業秘密相關刑事案件的不起訴率和無罪率偏高,顯示刑事手段實際上效果有限。

 

 

最後,由本中心主任曾宛如副校長,為本次研討會活動進行閉幕致詞,並針對各場次內容給予回饋。首先,針對陳肇鴻副主任及蔡英欣教授所討論之主題「金融網紅的規範挑戰:重思金融顧問與推銷行為的規手段」,曾副校長認為於此議題上應思考此種行為之性質與過往行為不同之處為何?又若管制此種行為,是否會有規範成本過高之問題?

 

第二,關於楊岳平副主任及吳從周副院長所討論之主題「金融科技的規範挑戰:重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監理疆域」,曾副校長由自身曾擔任金融評議中心委員之經驗出發,分享「公平合理原則」於實務運作下,常因各委員基於主觀因素為裁量有出入,應有檢討空間。

 

最後,對於蘇凱平副主任及蕭宏宜教授所討論之主題「營業秘密的規範挑戰:重思侵害營業秘密行為的處罰機制,曾副校長提及營業秘密之規範常用來處理員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不成立之情形,惟自本場分享中可見營業秘密之規範亦有其不足之處,反應了法規範與實際落實間之落差。

 

以上問題本中心未來將持續研究,期能完善我國相關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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